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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資格 |
相關材料 |
報考地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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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常住戶口學生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往屆初中畢業生、結業生 |
大數據中心在線核驗(提供學生本人戶口本複印件留檔) |
學籍(原畢業)學校或戶口所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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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戶口學生 |
學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1.學生父母一方《上海市居住證》和身份證、積分通知單; 2.學生本人《上海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戶籍材料、出生材料等(必要時再提供其他親子關係材料); 3.學生信息須在本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係統中查詢確認。 |
學籍(原畢業)學校或學生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上登記地址所在區 |
今後如需參加本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名、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報名以及高等學校接受國際學生報名的,按當年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相關政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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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父母一方及學生本人持有效期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學生屬於市人保局認定的“本市戶籍留學人員其持外國護照子女”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1.學生父母一方及本人的身份證等材料; 2.學生父母一方及本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或市人保局出具的“本市戶籍留學人員其持外國護照子女”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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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父母一方現屬本市常住戶口(其中現屬本市常住戶口為學生繼父母或養父母的,須依法與學生建立撫養關係或收養關係連續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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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往屆生須取得2021年本市中招報名資格) |
1.學生現屬本市常住戶口方父(或母)及學生本人戶口證明和關係材料(必要時提供親子關係材料),其中學生與本市現屬常住戶口父(或母)為繼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學生父母結婚證(需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等婚姻關係材料。學生與本市現屬常住戶口父(或母)為養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學生本人合法的收養證(需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等收養關係材料; 2.學生本人連續三年本市初中學籍; 3.學生本人有效期內連續滿3年《上海市居住證》(須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辦出),或者學生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地址與現屬本市常住戶口父(或母)實際居住地址一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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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父母一方為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人員 |
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1.學生戶口本; 2.上海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出具證明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或設站單位所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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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父母一方為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和市教委共同核定名單等。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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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屬在滬台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 |
在滬台胞(以下兩類符合其一): 1.學生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2.學生本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本市境外人員住宿登記。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以下兩類符合其一): 1.學生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及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 2.學生本人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本市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及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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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屬經市政府僑辦認定的本市華僑 |
市政府僑辦國內處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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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為在滬定居並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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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內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口學生 |
學生屬大屯、梅山、魯礦後方基地職工子女 |
後方基地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後方基地往屆初中畢業生 |
鎖定的名單。 |
大屯、梅山、魯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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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 學生 |
學生持有效簽證的外國護照 |
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 |
學生本人的有效簽證外國護照(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居留許可頁)和境外人員住宿登記表等(必要時提供戶口注銷材料)。 |
學籍(原畢業)學校所在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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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須至2022年5月7日仍有效。
2. 本市戶籍信息及《上海市居住證》等部分證明材料通過市大數中心在線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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